一、2022年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1. 主要检查血压、身高体重。
2. 进行胸片、心电图、心脏彩超检查。
3. 进行传染病检测,查看是否有异常疾病。
4. 进行肝、胆、胰、脾、肾的彩超检查和血生化检查。
如有严重心肺疾病或传染病,将无法通过入职。若无严重疾病,不影响入职。
1、患有淋病、尖锐湿疣等传染性疾病者,无法通过体检。
2、矫正视力低于4.8或存在明显视功能损害病症,听力方面,若佩戴人工听觉装置后,3米外听不到声音,则体检不合格。
3、患有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器质性心脏病者,体检不合格。但先天性心脏病无需手术或已治愈者,体检合格。
4、血压测量标准: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正常值。
5、患有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者,体检不合格。但胃次全切除术无严重并发症者,体检合格。
6、血液系统疾病者,无法顺利通过体检。但单纯的缺铁性贫血,男性血红蛋白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体检合格。
7、有癫痫病史、夜游症、严重神经官能症等精神类疾病,以及对精神活性物质有依赖与滥用情况者,体检不合格。
8、患有红斑狼疮、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者,体检不合格。
9、患有纳入体检标准或未纳入但影响工作职责的疾病者,体检不合格。
公务员体检合格与否,依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如有异议,可在7日内申请复检。复检机会只有一次,需确保身体状况良好。
1、确定体检人员。考试结束后,按成绩高低确定体检人员名单。
2、参加体检。由用人单位派专人带领考生到指定医院体检,逐个核对受检人与体检表照片是否相符。
3、通知体检结果。主检医生根据体检标准作出结论并签名,加盖医院公章,由医院通知体检工作负责人领取。
4、复检。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可在7日内提出复检,复检机会只有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第三十一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体检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五条公务员考核应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
第三十六条公务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为基础。
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1、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不能患有白癜风、牛皮癣等皮肤病,也不能患有结核病,更不能患有冠心病、心肌炎等心脏疾病。
2、但下列情况合格: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3、体检机构的医务人员准确把握《标准》,严格执行体检操作规程,使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二条公布关于公务员录用的具体要求。
5、第二十一条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6、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7、第二十二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三、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1、你好~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共有21条,规定了考公务员的身体和精神健康合格标准,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2、首先是不合格的情况,严重一些的情况大致包括器质性心脏病、人体各大系统疾病以及性病、糖尿病、恶性肿瘤、结石、肺结核、一些颅内问题等,稍轻的情况包括血压异常、视力听力障碍、一些病史比如精神病史、癫痫病史等。此外还有一些慢性炎症或者疾病也是被纳入不合格标准的,由于这部分内容比较详细,就不多说了,详情看看下面的配图。
3、然后是一些合格的情况,这些情况多是某些地方有一点小问题,但又不足以列入不合格情况。比如器质性心脏病是不合格情况,但是不需要手术的先天性心脏病或者手术治愈的属于合格情况,心脏听诊有杂音、心率异常等也不属于不合格情况。还有结核病不合格,但是某些结核病治愈后规定时间无复发也是合格的。就是说合格的情况大概就是某些疾病治愈不复发、不足以列入疾病范围这两种,当然没有任何健康问题更好。
4、以上的文字是我根据标准总结出的大概情况,但是其实标准总结得很详细,看看本篇回答的配图吧,希望对你有帮助!
四、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在以下情况下,若非病理性改变,则可判定为合格:
(三)心率每分钟在40至100次之间;
(四)心电图显示其他异常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以下范围内,视为合格:收缩压低于130mmHg;舒张压低于85mmHg。
第三条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但单纯性缺铁性贫血,男性血红蛋白含量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则视为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以下情况视为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如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