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公务员考试体检标准详解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患有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者,体检不合格。但先天性心脏病无需手术或经手术治愈者,则体检合格。
以下情况之一,可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体检合格: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心肌炎病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标准: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则体检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以下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体检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体检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体检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体检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体检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体检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体检不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体检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体检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体检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体检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体检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体检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体检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体检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体检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体检不合格。
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体检不合格。
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体检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体检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体检不合格。
二、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以下是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详细介绍:
1.身高和体重:男性身高不低于165厘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60厘米;体重指数(BMI)在18.5-24.9之间。
2.视力:裸眼视力不低于5.0,矫正视力不低于4.6,色觉正常。
3.听力:双耳听力均正常,纯音听阈不超过25分贝。
4.心血管系统:心电图正常,无心脏病、高血压、冠心病等疾病。
5.呼吸系统:肺部正常,无肺结核、哮喘等疾病。
6.消化系统:无消化系统疾病,无肝炎、乙肝等传染病。
7.泌尿生殖系统:无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无性传播疾病。
8.神经系统:神经系统正常,无癫痫、精神疾病等疾病。
9.其他:无传染病、皮肤病、眼病、耳鼻喉疾病等疾病。
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是为了保证国家公务员的身体健康和工作能力,需要符合一定的身高、体重、视力、听力、心血管系统、呼吸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生殖系统、神经系统等方面的标准。
这些标准可以保证国家公务员的身体健康和工作能力,让他们更好地为国家和人民服务。国家公务员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国家公共事务的执行者。为了保证国家公务员的身体健康和工作能力,国家规定了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三、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概述
1.身高和体重:男性身高不低于165厘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60厘米;体重指数(BMI)在18.5-24.9之间。
2.视力:裸眼视力不低于5.0,矫正视力不低于4.6,色觉正常。
3.听力:双耳听力均正常,纯音听阈不超过25分贝。
4.心血管系统:心电图正常,无心脏病、高血压、冠心病等疾病。
5.呼吸系统:肺部正常,无肺结核、哮喘等疾病。
6.消化系统:无消化系统疾病,无肝炎、乙肝等传染病。
7.泌尿生殖系统:无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无性传播疾病。
8.神经系统:神经系统正常,无癫痫、精神疾病等疾病。
9.其他:无传染病、皮肤病、眼病、耳鼻喉疾病等疾病。
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是为了保证国家公务员的身体健康和工作能力,需要符合一定的身高、体重、视力、听力、心血管系统、呼吸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生殖系统、神经系统等方面的标准。
这些标准可以保证国家公务员的身体健康和工作能力,让他们更好地为国家和人民服务。国家公务员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国家公共事务的执行者。为了保证国家公务员的身体健康和工作能力,国家规定了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四、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患有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者,体检不合格。但先天性心脏病无需手术或经手术治愈者,则体检合格。
以下情况之一,可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体检合格: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心肌炎病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三)心率每分钟低于50次或超过110次;
(四)心电图呈现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需满足以下条件方为合格:收缩压不超过135mmHg;舒张压不超过99mmHg。
第三条血液系统疾病,不符合标准。单纯性缺铁性贫血,男性血红蛋白需高于95g/L、女性需高于85g/L,方为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符合标准。但以下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符合标准。
第六条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符合标准。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符合标准。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符合标准。
第九条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符合标准。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符合标准。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符合标准。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符合标准。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符合标准。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符合标准。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符合标准。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符合标准。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符合标准。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符合标准。
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符合标准。
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符合标准。
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符合标准。
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符合标准。









